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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废止背景与原因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深化税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确保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与上位法规定完全统一,避免政策执行中的多层嵌套,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008年发布的《田林县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田政发〔2008〕22号)。
二、废止时间与效力
自本废止通知(田政发〔2025〕14号)印发之日起(即2025年12月5日),原实施细则(田政发〔2008〕22号)立即废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三、废止后的政策衔接
(一)执行依据:废止后,田林县范围内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将直接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自治区级及以上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
(二)征收操作:原实施细则中关于征收对象、标准、方式等具体规定同时停止执行。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循自治区的最新统一规定。
(三)管理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作为政府性基金,将继续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用途仍将专项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具体使用方案将由县教育、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规定和本县实际拟定。
四、政策效力说明
各乡镇、各单位及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需注意,自2025年12月5日起,任何基于已废止的田政发〔2008〕22号文件的操作和解释均属无效。请及时调整相关工作流程和依据。
五、解释权限说明
本废止事项及后续政策执行由县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如有疑问,可向上述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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